关于下发《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价协(2005)0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协会及各专业委员会: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详见附件)经本协会理事、常务理事表决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现将“补充规定”发送给你们。
附件:《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二OO五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会员管理及会费收取、使用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理事及常务理事单位应申请成为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单位会员。
二、理事、常务理事是造价工程师的,应申请成为中价协个人会员。
三、为加强工程造价行业自律管理,更好地为会员服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主动申请成为中价协单位会员。
四、会员的会费原则上由中价协按《管理办法》规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应在每年的6月底前主动交纳会费。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协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如愿协助中价协发展会员并代收会费的,应与中价协签订“发展会员并代收会费协议书”。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协会及各专业委员会代中价协发展的会员,既是中价协的会员,也应是其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协会的会员。
七、代收会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协会及专业委员会,应按《管理办法》规定的年会费标准收取会费,会费收据一律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于每年的7月底前,将交费会员名单及所收取会费的50﹪上交中价协,另50﹪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协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组织活动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八、代收会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协会及专业委员会,不得另行再向中价协的会员收取本会费以外的任何会费。
九、中价协收取的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服务和协会开展工作的支出,并将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适时推出对会员的各种优惠服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由中价协和代收会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协会及各专业委员会按同等比例共同分担。
十、本协会具有对会员优惠服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十一、本补充规定自二OO五年三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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